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方要求“还钱”

夫妻俩办理离婚后,男方发现儿子非亲生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用、支付精神抚慰金。近日,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,女方一次性返还男子 10 多万元。

据了解,张某和李某于 2003 年登记结婚,2005 年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小强。2014 年,因夫妻感情不和,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。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强随母亲李某生活,张某支付抚养费。2020 年 8 月,张某委托某公司对自己与儿子小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显示二人无血缘关系。对此,张某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他与小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,并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用、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0 多万元。

因张某提供的鉴定结论系单方鉴定,案件审理期间,张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,李某表示同意。不过后来她以儿子小强不同意鉴定为由,拒绝进行鉴定。因小强系未成年人,又即将面临高考,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心理健康,法院多次对双方组织调解,最终达成一致意见,由李某一次性返还张某已支付的抚养费用等 10 多万元。

法院表示,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,互相尊重,不能欺骗和隐瞒。虽然该案中张某的物质付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,但是精神上的伤害却远非金钱能够弥补。该案中,张某与小强之间已经发生的抚养关系属于典型的欺诈性抚养,张某在不知小强非亲生的情形下履行了抚养义务,由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,张某作出的履行抚养义务的民事行为系受欺诈、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。不过,法院表示,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,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,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进行了规定,明确 "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,可以直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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